日本索尼公司1979年推出划时代的随身带立体音响“Walkman”,全球产量达1.5亿台,日本千叶县地方法院下令,1989年成立的日本制鞋业者“Walkman”必须停此使用此标志设计名称,并支付300日元给索尼公司作为侵权赔偿。
但由于我国对产品标志设计和企业商标设计名称的保护分别采取两套不同的体系,互不配套,便让侵权者专了空子。
上海电熨斗总厂前不久遇到关于标志设计的棘手事,“上海红心电熨斗厂”大张旗鼓宣传使用户误以为名牌产品“红心牌电熨斗”是红心厂生产的。同样,上海利民造纸厂的雪花牌纸卷,也遇到同样的厄运,因为普东有家“雪花造纸厂”
原上海电冰箱二厂,在其生产的“上菱”牌电冰箱成为消费者公认的品牌以后,果断的将企业的商标设计名称更改为“上菱电冰箱厂”,可说是明智之举。
最近,生产“火矩牌”运动鞋的上海运动鞋总厂在企业改制的同时,将企业商标设计名称改为“火炬鞋业有限公司”,这样可以保障商标和企业名称独特、统一。
企业商标名称与产品标志设计名称相一致,有利于企业形象系统化,规范化,有利于人们对企业的识别,有利于降低宣传费用,有利于企业自身约束机制,有利于提高竞争能力和创造效益能力。世界著名企业大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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