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茅台葡萄酒涉嫌侵权一案尘埃落定。经过公开审理,由茅台集团董事长袁仁国亲自担任法人代表的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葡萄酒公司)侵权案浮出水面:茅台葡萄酒公司生产的 “茅台-国尊”、“茅台-橡木桶”、“茅台-小产区”、“茅台-贵宾楼”四种产品包装设计方案系抄袭驰誉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誉公司)设计。2011年11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茅台葡萄酒公司、茅台葡萄酒公司运营商全世好(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世好公司)公司侵权,要求被告茅台葡萄酒公司、全世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受害公司驰誉公司共计24万元损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据主桅品牌了解,在09年期间,驰誉公司与茅台葡萄酒公司、全世好公司进行了合作洽谈,驰誉公司为对方量身定做了包装设计方案,不过三方未能最终达成协议。在接触过程中,驰誉公司的原设计方案遭泄密并被仿制。
茅台葡萄酒盛世嘉酿系列的四款产品 “茅台-国尊”、“茅台-橡木桶”、“茅台-小产区”、“茅台-贵宾楼”的包装设计均被认定侵权。
以“茅台-小产区”为例,西城区法院认为,“对美术产品是否构成抄袭应从二者设计图形、图像色彩、立体构成等角度进行判断。茅台红酒公司使用‘茅台-小产区’的瓶标、外包装图案与驰誉公司设计的 ‘茅台-小产区’的瓶标、外包装图案对各部分选材范围、布局安排、颜色应用存在较高比例的相似之处。”所以,经终审判定,全世好公司、茅台葡萄酒公司应就“茅台-国尊”、“茅台-橡木桶”、“茅台-小产区”、“茅台-贵宾楼”四款包装设计侵权产品赔偿驰誉公司4万元、5万元、10万元、5万元,合计24万元。
近日,茅台葡萄酒涉嫌侵权一案尘埃落定。经过公开审理,由茅台集团董事长袁仁国亲自担任法人代表的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葡萄酒公司)侵权案浮出水面:茅台葡萄酒公司生产的 “茅台-国尊”、“茅台-橡木桶”、“茅台-小产区”、“茅台-贵宾楼”四种产品包装设计方案系抄袭驰誉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誉公司)设计。2011年11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茅台葡萄酒公司、茅台葡萄酒公司运营商全世好(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世好公司)公司侵权,要求被告茅台葡萄酒公司、全世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受害公司驰誉公司共计24万元损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据主桅品牌了解,在09年期间,驰誉公司与茅台葡萄酒公司、全世好公司进行了合作洽谈,驰誉公司为对方量身定做了包装设计方案,不过三方未能最终达成协议。在接触过程中,驰誉公司的原设计方案遭泄密并被仿制。
茅台葡萄酒盛世嘉酿系列的四款产品 “茅台-国尊”、“茅台-橡木桶”、“茅台-小产区”、“茅台-贵宾楼”的包装设计均被认定侵权。
以“茅台-小产区”为例,西城区法院认为,“对美术产品是否构成抄袭应从二者设计图形、图像色彩、立体构成等角度进行判断。茅台红酒公司使用‘茅台-小产区’的瓶标、外包装图案与驰誉公司设计的 ‘茅台-小产区’的瓶标、外包装图案对各部分选材范围、布局安排、颜色应用存在较高比例的相似之处。”所以,经终审判定,全世好公司、茅台葡萄酒公司应就“茅台-国尊”、“茅台-橡木桶”、“茅台-小产区”、“茅台-贵宾楼”四款包装设计侵权产品赔偿驰誉公司4万元、5万元、10万元、5万元,合计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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