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77年,“Hermès”品牌就以字母及图形商标设计向我国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此后被核准在国内注册。当时,该品牌在大陆地区仅注册了英文商标,却没注册中文商标。
1995年底,达丰制衣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愛瑪仕”商标设计,指定用于衣物等商品。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并公告。于是,持有“Hermès”的埃尔梅斯国际于1997年6月27日对该商标设计提出异议。异议未被采纳后,该公司提出复审。2001年11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准予“愛瑪仕”商标注册。
2009年7月10日,埃尔梅斯国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但经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5月3日作出裁定,维持“愛瑪仕”商标。埃尔梅斯国际不服裁定起诉商评委。
埃尔梅斯国际认为,该公司的“Hermès”商标设计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爱馬仕”作为与“Hermès”直接对应的中文商标,在中国应该被认定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埃尔梅斯国际称,达丰制衣公司抢注的“愛瑪仕”,是对“Hermès/爱馬仕”的翻译、模仿,是以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他们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但商评委辩称,其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坚持该裁定的意见,请求法院予以维持。第三人达丰制衣公司表示同意商评委意见,请求法院维持裁定。
法院审理认为,埃尔梅斯国际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形成时间,都晚于“愛瑪仕”商标设计申请注册日。相关证据均是媒体报道,且均发生在香港地区,不足以证明埃尔梅斯国际尚未注册的“愛馬仕”已为中国大陆相关公众知悉;“愛馬仕”不构成为注册的驰名商标设计。
此外也没充分证据证明“愛瑪仕”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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