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桅品牌编辑
随着商标等知识产权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台的商标权保护问题已引起了从中央电视台到地方电视台的重视。然而,在中央电视台等的商标保护实践中,主桅品牌也发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具有某些与其它行业不同的特点,值得探讨。
电视台的名称和logo设计属于服务商标应当确定无疑,如中央电视台的“中央电视台”、“CCTV”及中央电视台的图形logo。然而,其节目名称和logo是否是商标设计,使用方式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就存在不同的看法,如中央电视台的节目“经济半小时”、“焦点访谈”、“东方时空”、“大风车”及其logo是否属于商标等。一种意见认为“经济半小时”等仅仅为中央电视台的一个节目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对待,理由是中央电视台有自己的名称和logo“中央电视台”、“CCTV”和图形。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经济半小时”等节目名称和logo如果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和商标的条件,则应当视为商标,其使用也视为商标的使用,因为这些名称和logo也可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主桅对以上的意见倾向于后者,商标设计无非是一个将一个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显著logo,因此,要判断某一logo设计是否视为商标,理论上看它是否符合商标,理论上看它能否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按现代商标理论和实践,在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可以同时使用两个以上的商标来表示商品的来源以及同一来源的不同商品,最典型的如海尔公司的母子商标策略,即在一件电器上,可以用“海尔”商标表示其商品是由海尔公司制造的,还可以用“真悦耳”商标表示这种产品是海尔公司生产的音响商品,“真悦尔”表于这种音响商品是来源于海尔公司的某一种特定商品。笔者认为母子商标策略同样可以用来解释电视节目播放制作等服务,因此,“中央电视台”、“CCTV”及其logo,能标示节目来源于中央电视台,属于母商标,而像“经济半小时”、“焦点访谈”、“大风车”等特定节目的名称和logo,也能表示该节目是由中央电视台提供的某一特定电视节目内容,从而这些logo也起到商标的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这里假设这些名称和logo本身符合商标的条件)。从实际效果来看,“经济半小时”、“焦点访谈”“大风车”等中央电是的具体的节目的名称已经事实上起到了标示服务节目的制作与播放)中央电视台的作用,因为观众或公众以经将这些名称与中央电视台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有另一家电视台使用这些名称或logo,极有可能会在观众中造成这些电视节目是由中央电视台制作的或者与中央电视台具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
与普通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要求类似,并非所有的电视台节目的名称和logo可以作为商标或注册商标,比如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等logo设计或名称,如“新闻”、“体坛”等,就可能由于本身不具备商标的条件而不能视为商标或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当然通过使用产生显著特征,可以识别的除外。因此笔者认为,电视台的节目名称如果符合商标的条件应当视为商标,如果符合注册商标的条件,应当与其他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一样,可以注册和保护。
虽然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相应的名称logo,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调整,然而这恐怕不能作为电视节目名称和logo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理由,就如同普通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能以其商标将来是否变化或者停止使用来作为是否允许其注册的前置条件,或者说,我们不能因为企业使用商标的时间长短或者稳定性来决定是否给予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当然,对于不同时期,节目名称和logo的知名度大小可能不同,这些差别可以反映在保护范围和力度不同上,比如,当某一电视节目的名称和logo设计知名度高时,可以给予较大范围和力度的保护,而当其知名度低或者不再使用时,可以相应地降低保护范围或者不再保护,这与普通商标并无实质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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