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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设计战火连天之律师观点

来源:    2012-05-16

除了大牌企业,近来远在大洋彼岸的NBA球星也与商标设计扯上了关系。前段时间,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飞人”迈克尔乔丹发现,自己不知不觉为中国企业当了多年的免费代言。

   林书豪是眼下NBA赛场上的“人气王”,因一张黄皮肤黑眼睛的面孔,格外受到国人青睐。其名字“林书豪”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估价值约1亿元人民币。然而就在他在美国忙着注册自己名字相关的商标设计时,江苏无锡一家体育用品企业已经早早将他的中文名字商标权揽入怀中。据悉,早在去年,该企业一名女负责人仅花费了4460元,就成功获得了“林书豪”商标的拥有权。

  就关于此类问题,主桅查询了一些律师的观点。

  “个案的判定因素很复杂,看结合具体案情和取证。 没看到抗辩理由和证据,一切很难说。”

  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顾惠民律师一再强调“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观点。他介绍称,中英文是否对应?逻辑发音如何推导?抢注方是否更早使用?是否影响了对方商誉?是否属于恶意抢注?这些都是判定的因素。

  “比如英文的商标设计名,‘柯达’的英文‘Kodak’本身是个臆造词汇,没有其他的含义,如果你注册一个商标卖‘Kodak’牌自行车,这就很容易被认定是侵犯对方商标权了。但是苹果,本身是一个常见词,除了卖电脑手机的品牌苹果,还有一个服装的知名品牌‘苹果’,这就较难认定了。”顾惠民说。

  在“iPhone”被抢注为灯具商标后,苹果公司要求商标局认定“i-Phone”为驰名商标,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驰名商标设计可以跨类别保护。

  顾惠民称,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有很多条件,权利人在维权时需要提供驰名记录以证明自身的“驰名度”。

  郝一丁表示,现在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国际商标设计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驰名商标没有公认的评判标准,缺少一个统一的认定机构。

顾惠民表示,很多权利人在开拓市场的时候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也是导致后期纠纷的重要原因。“商标设计使用有5年的异议期,如果你过了十几年才来维权,要求别人撤销,这就很被动了。”顾惠民说。因此名人或企业最好提高警觉性,维权应积极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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